各相关单位、广大群众: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水平,确保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提升粮食安全保障水平。贞丰县水务局草拟了《贞丰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公众在了解有关情况后通过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 12月3日
邮寄地址:贵州省贞丰县永丰街道新丰路金融公园20#楼20楼贞丰县水务局,邮编:562200。
联系人:吴祥鹏,电话:0859-6610424,邮箱:1342135294@qq.com
附件:贞丰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贞丰县水务局
2024年11月18日
贞丰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型灌区运行管护,进一步夯实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大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贞丰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是为进一步提升我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水平,确保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提升粮食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贞丰县辖区内的中型灌区的运行管理等事宜,小型灌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中型灌区工程建设与改造管理由水务部门负责,田间工程建设与改造管理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落实中型灌区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水务部门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合作,按照各部门职能职责,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并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行业监管,确保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工程安全运行。
第六条 灌区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应明确灌区管理单位。
第七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落实灌区管护责任。灌区管理单位
要选择符合灌区实际的管护模式,可采取自营自管、管养分离,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工程运行管护交给专业化队伍负责;鼓励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工程管护。灌区管理单位通过委托专业化队伍、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社会力量等代管的,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管护协议,推动管理单位和代管单位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健全工程“平常有人管、损坏有人修”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三章 明晰产权
第八条 进一步明确中型灌区工程所有权。由县财政出资建设的中型灌区,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通过自主筹集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赠修建的,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社会资本投资或者受益主体自主建设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落实工程所有权。
第四章 供水计量
第九条 推进中型灌区供水计量体系建设。已建成投入运行的中型灌区,由水务部门督促灌区管理单位在渠首、干渠等关键节点处建设完善计量设施。在建中型灌区,由建设单位将供水计量体系建设纳入工程建设内容,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运行。确保灌溉用水精准计量。
第五章 农业水价
第十条 发改部门要联合水务、财政等部门,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落实灌区灌溉水价机制建立,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并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农业用水价格制定应综合考虑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灌溉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原则上应当达到或逐步达到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具备条件的灌区可达到完全成本水平。
第十二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统筹推进灌区建设改造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着力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落地实施。
第六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已建成的中型灌区,由灌区管理单位或灌区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在建中型灌区,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规范取用水秩序。
第十四条 全面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下达本行政区域内中型灌区年度灌溉用水计划和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并将农业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用水主体。
第十五条 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审批端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对超定额申报灌溉用水量要合理削减,对年度用水超定额的灌溉取用水户,督促取用水单位分析查找原因,并制定整改方案,将用水效率控制在定额规定的合理区间。
灌区管理单位应加强灌溉用水管理,指导用水户科学灌溉、节水灌溉,提高灌溉保证率,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不满足运行管理要求出现超定额用水的灌溉设施要限制使用,积极筹资更新改造,确保灌溉设施符合节水要求,正常发挥灌溉效益。
第十六条 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积极推进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发展模式,提高灌溉用水利用效率。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配置使用雨水、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
第七章 人员配备及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灌区管理单位要根据灌区的灌溉规模、灌区工程的复杂程度等合理设置灌区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架构合理的灌区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应将灌区工程管理公益性人员工资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灌区有人管,能运行发挥粮食安全的保障作用。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灌区运行维护,建立运行管护多元化机制,缓解人员工资和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压力。
第八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运行安全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将排查治理情况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健全灌区防汛抗旱体系,认真开展汛前、灌前、灌期检查,保障灌区工程灌溉用水和度汛安全,确保工程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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