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群众: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捐资助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县教育局起草了《贞丰县社会捐资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使实施方案更加符合我县实际,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特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单位:贞丰县教育局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23日
邮寄地址:贵州省贞丰县教育局(金融公园办公室楼16层);邮编:562200。
联系人:俞文晋;电话:0859-6660259;邮箱:457226814@qq.com。
点击查阅解读材料:https://www.gzzf.gov.cn/jdhy/zcjd/202402/t20240208_83804958.html
贞丰县社会捐资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捐资助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促进贞丰县教育事业发展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树立信心、勤奋学习,成为有用之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是指境内外社会组织、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无偿向贞丰县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和学校捐赠资金或实物的行为。
第四条 社会捐赠活动应遵循自愿、无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及传播非正面思想。
第五条 鼓励、支持社会捐赠行为,积极宣传捐资助学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以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章捐赠来源及原则
第六条捐赠来源
(一)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捐赠的资金及实物;
(二)各社会团体、慈善机构捐赠的资金及实物;
(三)社会各界人士及学校教职工捐赠的资金及实物;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捐赠来源。
第七条 接受社会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须合法、自愿、量力而行;
(二)不接受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的捐赠;
(三)不接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捐赠;
(四)不接受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的捐赠;
(五)不接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的捐赠;
(六)不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卫生、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捐赠;
(七)不接受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境内外捐资助学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八)不接受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
第三章捐赠形式
第八条 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可采取以下形式进行捐赠
(一)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设立奖学金或助学金,每年定额奖励或资助学生,具体额度及时间跨度由学校与捐赠人协商确定;
(二)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定向结对资助学生,可以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形式,资助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等,具体资助方式、人数、数额不限;
(三)鼓励捐赠方通过贵州省教育发展基金会-贞丰县教育专项基金进行捐赠,相关程序按照贞丰县教育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捐赠人权利
(一)捐赠方与学校可签署捐赠协议,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时机举办捐赠仪式,共同见证善举;
(二)捐赠人可约定捐助款物的用途和受益对象,实现定向捐助,确保捐助款物合理使用;
(三)捐赠人有权了解、查询相关使用账目,并可对所捐款物的去向进行监督,确保款物使用的透明度。
第十条 捐赠人义务
(一)捐赠人应严格履行捐赠协议,确保捐助款物在约定时间内足额(足量)到位,不得擅自变更;
(二)捐赠人应尊重受助人,保护其隐私,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三)捐赠人不得在捐赠协议之外借捐赠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更不可利用捐赠机会进行违法宣传活动;
(四)捐赠人应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性、合法性、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应对捐赠资金的来源、用途和管理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受助人权利
(一)受助人有权在捐赠协议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支配所获得的资助,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受助人人格和隐私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不当要求。
第十二条 受助人义务
(一)受助人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合理支配所获资助,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经学校同意后,受助人可向捐赠人汇报学习、生活情况,增强双方的沟通与了解;
(三)受助人应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不负善意和期望。
第十三条 学校权利
(一)学校在与捐赠方协商时,有权就捐赠种类、质量、数量、用途等内容进行商议,并签署正式的捐赠协议;
(二)学校有权在捐赠协议框架下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或发放标准,确保捐赠款物得到合理分配;
(三)学校有权对捐赠目的不纯、含有非法性质的捐赠项目进行拒绝和抵制,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义务
(一)学校在接收境外捐赠项目时,必须报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县侨务办和县教育局备案审批后,方可接受捐赠。
(二)学校有义务对日常的捐赠活动及走访进行监管,确保捐赠目的不发生改变。
(三)学校应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社会资助的评审或发放工作,确保社会资助用于符合条件的学生,充分发挥捐赠款物的作用。
(四)学校应加强对受助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培养其感恩意识和奉献精神。
第五章 捐赠标准和程序
第十五条资助标准
(一)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中明确的执行标准进行资助。
(二)若捐赠协议中未明确标准,学校可根据捐赠款物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助标准。
第十六条受捐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定不移地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
(四)勤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向上,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
(五)家庭经济困难“六类”学生优先资助。
(六)符合捐赠方制定的其他优先条件。
第十七条捐赠程序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个人或团体申请捐赠,须先与县侨务办公室取得联系,经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审核,报经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与捐赠学校商议具体捐赠事宜。对于重大捐赠项目,学校应邀请县教育局参与洽谈。
(二)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申请捐赠,需提交相关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证明材料,报经县教育局同意后,与捐赠方共同商议确定捐赠对象、内容、用途等具体事宜,并组织实施。
(三)学校负责持续跟踪了解捐赠款物等到位情况,确保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接收的捐赠资金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实物捐赠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
(四)学校在争取社会捐赠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捐赠流程进行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的处理,由捐赠方和受赠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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