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群众:
为严格落实《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3〕8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从根本上消除或减轻地质灾害威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贞丰县实际,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贞丰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使实施方案更加符合我县实际,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特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6日
邮寄地址:贵州省贞丰县自然资源局(金融公园办公室楼15层);邮编:562200。
联系人:王 信;电话:0859-6661256;邮箱:964340753@qq.com。
点击查阅解读:https://www.gzzf.gov.cn/jdhy/zcjd/202401/t20240120_83584005.html
贞丰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从根本上消除或减轻地质灾害威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对象
(一)搬迁范围。已查明登记在册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居住人员,优先对风险等级高、治理难度大、搬迁意愿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群众实施避险搬迁。
(二)搬迁人员。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识别,以户为单位,以实际共同生活人口为准,时间以避险搬迁项目申报统计时为止,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搬迁范畴。
下列情形可纳入搬迁范畴:未上户籍的新出生人员;因学、服兵役等户籍临时迁出人员;户籍未迁入的婚入人员(需取得合法的婚姻证明);已存在实际婚姻,未办理婚姻证明的人员;离婚返回原居住地居住人员;其他特殊情形人员。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搬迁范畴;已婚出到其他地方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已死亡未销户的人员;其他经地方政府判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安置方式
项目入库且资金计划下达后启动实施,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并搬迁入住。
(一)购商品房和购保障性住房搬迁。由县住建局提供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源供搬迁群众选择,受威胁对象自行购买,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二)统规自建搬迁。属地政府与群众充分共商,统一规划建设点,提供至少3种户型图集供选择,由搬迁群众按照图集自行建设,住宅面积(含主房、杂房及附属用房)不高于1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大于320平方米。
(三)自行分散搬迁。搬迁对象可竞拍国有土地建设、流转存量安全房屋、自行选址新建,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统规自建和自行分散搬迁的,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方便群众后续生活就业,要靠近城区、集镇、中心村。
三、资金筹集及补助
(一)资金来源。争取中央和省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县级统筹避险搬迁群众宅基地整理产生的指标收益、地方政府筹集和搬迁群众自筹。
(二)补助标准。购商品房和竞拍国有土地建设搬迁的,按照6万元/人补助;购保障性住房、统规自建搬迁的,按照4万元/人补助;自行选址新建和流转存量安全房屋搬迁的,按照2万元/人补助;在隐患点以外有安全住房,自愿拆除隐患点房屋且复垦为耕地的,按照0.5万元/人补助。
(三)补助方式。由乡(镇)街道直接将资金补助到户或者支付到房地产企业。
(四)补助流程。搬迁对象须拆除隐患区旧房(含搬迁对象的牲畜房、家禽房、其他杂房等辅助用房及硬化的地面),复垦复绿通过验收后,全额兑现资金。
购商品房、购保障性住房、流转存量安全房屋搬迁的,由搬迁对象提供搬迁安置协议、购房协议(合同)且搬迁入住后,一次性支付80%的补助资金,余下20%的补助资金待隐患区房屋拆除复垦验收合格后支付;流转存量安全房屋搬迁的,需提供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意见。
竞拍国有土地建房的,由搬迁对象提供搬迁安置协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后,支付50%的补助资金,搬迁入住后,再支付30%的补助资金,余下20%的补助资金待隐患区房屋拆除复垦验收合格后支付。
统规自建搬迁、自行选址新建的,由搬迁对象提供搬迁安置协议、宅基地流转协议或者宅基地审批表,启动建设后,支付30%的补助资金,搬迁入住后,再支付50%的补助资金,余下20%的补助资金待隐患区房屋拆除复垦验收合格后支付。
竞拍国有建设用地建房的,建筑物要符合县、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规自建、自行选址新建的,要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要求。
四、项目申报
乡镇(街道)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的申报主体,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大纲规定,以项目为单位组织申报。申报流程如下:1.乡镇(街道)结合地质灾害隐患点及群众搬迁意愿情况,确定拟搬迁隐患点及人员;2.以项目为单位,编制隐患点避险搬迁实施方案;3.乡镇(街道)提请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4.初审完成后,县人民政府报省州申请组织专家审查;5.获得专家审查意见后,县人民政府申请省自然资源厅纳入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地质灾害防治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组长,有关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调解决避险搬迁工作中的日常问题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界定地质灾害搬迁区域和对象识别;指导乡镇开展搬迁安置并拆除旧房区域,将搬迁对象拆除复垦复绿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组织落实节余指标流转交易,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后续扶持等工作;为新建住房选址踏勘、风险评估,指导乡镇作好项目建设规划。
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项目审批有关工作,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县财政局:统筹做避险搬迁相关经费划拨工作,监督资金使用。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大型农场收购涉及搬迁农户的牲畜,指导做好搬迁对象的宅基地审批。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为搬迁的群众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协调房开商将售房价下调5%以上,供搬迁户选择。指导安置房屋建筑风貌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保障避险搬迁群众子女就近入学,享受公平均衡的教育,确保符合资助条件的子女应助尽助。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搬迁群众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关岗位需求向社会公布,并作好宣传。
县乡村振兴(移民)局:与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做好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负责做好避险搬迁群众中脱贫户、监测对象的产业发展小额贷款贴息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并组织搬迁。一是摸清辖区内闲置存量房源,建立台账;二是对隐患点进行全方位排查,摸清每户的搬迁意愿,建立搬迁工作台账;三是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宣传动员工作;四是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五是做好搬迁补助资金支(兑)付工作;六是组织做好旧房拆除复垦工作。
(二)加强后续管理。地灾威胁区群众避险搬迁后,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开展原有住房进行拆除复垦,禁止在地灾威胁区新审批和新增建房活动。本着自愿原则,鼓励企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其它经营主体对避险搬迁群众原有承包地、农村集体性资产进行整体流转经营,促进土地规范管理和利用,增加避险搬迁群众收入。
(三)做细宣传发动。县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宣传,做深做细宣传动员工作,将安置方式、搬迁补助标准、房价优惠、房源信息(户型、价格、区域环境)及周边的就读学校、就业岗位等信息汇编成册,面对面宣传讲解,使搬迁群众充分了解搬迁政策,消除疑虑,提高搬迁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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