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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新建改扩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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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单位:贞丰县教育局

征求名称:贞丰县新建改扩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时间:2022年10月28日至11月10日

联系人:简光云

联系电话:0859-6610152

邮箱:603875525@qq.com


贞丰县新建改扩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整体提升教育水平攻坚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黔党发〔2021〕25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6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城镇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管理,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发〔2019〕134号)《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贞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贞丰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新建改扩建居住区指旧城改造或新城开发、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易地搬迁房屋等。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内容指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资源布局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第四条  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依法做好新建改扩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审计、人防、消防等其他部门依职责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五条  县教育局应当按照中共贞丰县委办公室 贞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贞丰县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和《贞丰县整体提升教育水平攻坚行动计划(2021-2030年)》,结合贞丰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旧城改造、新城开发、商品住宅、易地搬迁等因素,科学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布局规划,合理配置各类教育资源,形成与人口变化、产业调整和城市更新发展相协调的学校布局体系。

县自然资源局要将批准后的教育配套设施用地及教育专项规划已经明确具体项目位置、用地规模的充分吸纳,有效衔接城乡国土空间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建改扩建居住区项目配建的教育配套设施与新建改扩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改扩建居住区项目教育配套设施与首期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六条  具备配建教育设施条件的新建改扩建居住区项目,县自然资源局应将教育配套设施配建的标准纳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在组织土地出让时,应将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教育设施配建要求编入土地出让方案,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明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采用划拨方式。

第七条  不具备配建教育设施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以及达不到配建标准规模等情况的零星开发小区,县教育局要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测算各学段平均在校生数及折算学校生均建设投资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与县人民政府明确的部门签订配套学校代建协议,由县人民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保障学位需求。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居住区项目土地出让时,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的教育配套设施配建要求,相关主管部门不得擅自修改,规划预留的教育配套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在预留的教育配套设施用地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条  确因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性质的,有关部门应征求县教育局的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备案,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教育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一条  合并、置换、搬迁中小学和幼儿园,需对原校舍、场地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应当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实行先建后拆以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凡迁建学校(园),原学校(园)实行资产处置的,所得资金应全部用于学校(园)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改扩建居住区项目教育配套设施的用地控规、设计方案(平面总图方案、单体方案等),有关部门应征求县教育局的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备案,并与居住区项目建设方案同步报批。

第十三条  教育配套设施配建按下列标准执行:

控规单元内人口总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按照每户4人计算。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学龄人口千人指标:幼儿园45人/千人;小学90人/千人;中学45人/千人。

校舍建筑面积标准:执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贵州省普通高中学校建设规范指导手册(试行)》(2011)等相关规范要求的建设标准。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相关指标执行。

生均用地面积指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及背街小巷改造生均用地面积按城市更新行动相关标准执行。新建改扩建居住区生均用地面积按中小学幼儿园最新建设规范相关指标执行,不得低于建设规范执行的最低指标。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生均设施设备配置标准:按照《贵州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中小学音乐教学配备标准》《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标准》等相关标准配置。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需配建教育配套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居住区项目地块出让时,县自然资源局应将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标准及要求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后,县教育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拟定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协议,明确教育配套设施的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地点、建设时序、移交标准、移交方式、办学方式、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内容,由县教育局与建设单位签订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协议,并送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县教育局按照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协议和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督促、监督属地新建改扩建居住区项目教育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教育配套设施的审批,对教育配套设施的用地控制、设计方案(平面总图方案、单体方案等)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对教育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县教育局将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进度进行公示,对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建改扩建居住区项目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开展日常联合检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划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县自然资源局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章  验收移交管理

第二十条  教育配套设施竣工验收时,由县教育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现场验收。

第二十一条  教育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内,由县教育局和建设单位,按照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协议和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签订接收教育配套设施协议,连同产权移交县教育局,移交情况由县教育局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侵占和改变中小学、幼儿园预留用地和擅自变更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以及未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时序完成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国家、省、州最新政策规定不符的,应遵从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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