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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6-24888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1-12 10:52:11
文号 贞府办发〔2025〕18号 是否有效
标题 (贞府办发〔2025〕18号)贞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贞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6-01-12 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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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贞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贞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日


贞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贞丰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布局以及结构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达到有效保护北盘江及其支流、大田河、挽澜河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生态环境,建立生态健康流域示范,特制定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本方案适用于贞丰县所辖行政区划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一、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4.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定养殖区域的原则;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6.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7.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8.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3.《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2号)、《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订)、《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畜禽养殖产地环境影响评价规范(HJ568-2010)》《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

5.《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意见》。

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正版)》。

(三)定义

1.畜禽:本方案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的条件下,以肉用、种用、乳用、药用、产蛋等生产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国家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公布的动物。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指达到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头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00羽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存栏2000羽及以上。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参照《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执行。

3.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

二、划分区域

本次规划禁养区共42个。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贞丰县县城区及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以及教学、文体、卫生区等功能区,以及其他人口集中的环境敏感点周边区域,各乡镇(街道)城镇建成区周边区域,本次规划15个(详见表1)

表1  县城区、各乡镇(街道)城镇建成区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序号

城镇名称

面积(km2)

1

鲁贡镇

3.570

2

沙坪镇

2.820

3

白层镇

2.510

4

鲁容乡

2.240

5

者相镇(含双峰街道)

6.460

6

北盘江镇

4.780

7

长田镇

3.500

8

平街乡

2.710

9

挽澜镇

3.050

10

龙场镇(含龙兴街道)

7.930

11

连环乡

1.760

12

小屯镇

2.330

13

七星新城

7.510

14

白腊片区

5.780

15

县城

25.750

合计

82.70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已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已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20个,本次规划禁养区20个(详见表2、表3)。贞丰县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一览表表2),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表3)。

表2  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序号

名称

面积(km2)

1

董畔水源

0.004

2

响水河水源

0.521

3

水车田水库

2.360

4

清水岗水源

0.014

5

秦家湾水源

0.029(监管范围)

6

超千水库

1.670

7

鲁花水库

0.340

8

清水江水源

0.218(监管范围)

9

大山水库

0.794

10

杨家田水库水源

0.044

合计

5.994

表3  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序号

地理位置

水源地名称

水源地类型

供水人口(人)

日取水量(吨)

一级保护区(km2)

二级保护区(km2)

准保护区

(km2)

监管范围

(km2)

1

鲁容乡

鲁花水库

湖库型

8384

950

0.340

1.905

4.963

2

鲁容乡

清水江水源

地表水

6500

750

0.218

3

长田镇

响水河水源

地下水

11500

920

0.521

3.024

4

北盘江镇

董畔水源

地下水

20824

3000

0.004

0.151

5

北盘江镇

超千水库

湖库型

36289

11342

1.670

3.890

6

龙场镇

水车田水库

湖库型

24600

3000

2.360

10.240

7

龙场镇、小屯镇、龙兴街道

清水岗水源

地下水

71000

10000

0.014

5.650

3.926

8

小屯镇

大山水库

湖库型

3788

303

0.794

1.601

9

小屯镇

秦家湾水库

湖库型

3200

500

0.029

10

长田镇

杨家田水库水源

湖库型

900

90

0.044

0.516

合计

186985

30855

5.747

26.977

8.889

0.247

其他:湖库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周边、山泉深井型生活饮用水水源为山泉深井周边以及河道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上游与河岸两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距离和保护划定区域范围。

3.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北盘江、大田河、挽澜河等在贞丰县境内干流两岸按照科学合理距离和保护划定区域范围,本次规划禁养区4个(详见表4)。

表4  贞丰县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序号

名称

面积(km2)

1

大田河

30.160

2

大田河(北盘江段)

0.350

3

挽澜河

25.610

4

北盘江

68.060

合计

124.18

4.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禁养区范围:双乳峰风景区、三岔河风景区、龙头大山自然保护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科学合理距离和保护划定区域范围,本次规划禁养区3个(详见表5)。

表5  贞丰县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序号

名称

区域

1

三岔河风景区

控制区全部范围

2

双乳峰风景区

控制区全部范围

3

龙头大山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全部范围

5.山洪、泥石流、滑坡、雷击区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带,自然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区域。

7.禁养区范围分布图,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作为界定禁养区范围的法定依据。

(二)畜禽养殖非禁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非禁养区。在非禁养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占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三、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二)在非禁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总量控制,达标排放。

(三)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四)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五)县发改局、县工科局、州生态环境局贞丰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

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

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三)完善法规,严格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及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本方案的解释工作由州生态环境局贞丰分局、贞丰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贞丰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贞府办发〔2017〕317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贞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贞府办函〔2019〕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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