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贞丰县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贞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4日
贞丰县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执法机关在查处土地、规划违法案件过程中对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2〕1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由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 对被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坚持依法处置、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没收
第四条 自没收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没收的建筑物归国家所有。
第五条 没收建筑物根据投资主体和立项申报单位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接收单位: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原则上没收建筑物移交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如交通基础设施移交县交通运输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项目移交县水务局;殡葬、养老项目移交县民政局;教育用地项目移交县教育局;其他项目移交县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当事人为主管部门的,执法机关出具移交意见建议,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原则上根据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移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没收建筑物的违法主体不得作为没收建筑物的接收单位,执法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在处罚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时,可报请县政府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第七条 执法机关作出没收建筑物的决定生效后,应当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接收单位在接收移交的没收建筑物后,应当实际控制管理建筑物。具体程序如下:
(一)执法机关移交没收建筑物时,执法机关、接收单位应共同进行现场勘察,留存影像资料及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法财物移交书》《没收非法财物清单》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非法财物移交书》由执法机关、接收单位共同签署并分别保管。《没收非法财物清单》应当载明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名称、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
(二)违法当事人拒不腾退已被没收违法建筑物的,接收单位应报告执法主体,接收单位下达《限期腾退建筑物告知书》,告知其限期腾退,经告知仍不腾退的,接收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置。
(三)移交工作完成后,接收单位应当负责没收建筑物安全隐患检查,同时做好处置全过程安全稳定等工作。
第三章 处置
第八条 接收单位自接收建筑物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发改、消防、财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会商,综合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是否确有保留必要,是否符合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消防质量安全等要求,以及是否满足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的前置条件,综合判定没收建筑物最终采用处置方式,并制定没收建筑物处置方案。
(一)对确有保留必要且符合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由接收单位会同相关主管部门6个月内依法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善用地手续的,接收单位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组织拆除地上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无保留必要或不符合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应坚持从严处置原则,由接收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30日内组织拆除。
(三)不能拆除的(拆除违法建筑物会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会造成公共安全),在保证建筑物安全的情况下,经第三方评估后,按照市场价格由接收单位公开出租,租金全额上交县级国库。
第九条 没收建筑物无保留必要或不符合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条件需要拆除的,实施拆除前,接收单位应当制定组织拆除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通过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方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力配合接收单位开展拆除工作。
拆除建筑物后应当清除建筑垃圾,防止环境污染,恢复土地原状。对原属耕地的,接收单位应当自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起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书面申请验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申请验收报告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条 没收建筑物需要完善手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土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
(二)符合县、乡(镇)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管制要求;
(三)已没收的建筑物和设施,经安全鉴定合格及符合消防安全、地质安全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的没收建筑物,符合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场公开交易
具有经营性功能的没收建筑物,具备市场公开交易条件的,接收单位依法组织对没收建筑物进行评估,作价后计入公开交易底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市场公开交易后,由接收单位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和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二)政府调拨使用
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公益事业的没收建筑物,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接收单位调拨给使用人使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使用人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变卖接收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进行不动产产权抵押和转让。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上的没收建筑物,符合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具有经营性功能的没收建筑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地上建筑物接收单位负责评估土地及建筑物实物价值,委托县自然资源部门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同出让。
为公共利益需要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公益事业的没收建筑物,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可依法实施征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地上建筑物由接收单位调拨给使用人使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使用人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变卖接收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进行不动产产权抵押和转让。
第十三条 集体土地上的没收建筑物,暂时未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或者拆除有困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接收单位组织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没收建筑物安全、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租金金额。
(二)评估后,由接收单位依据建筑物评估价值和市场租金价格向社会组织公开招租,一次性签订建筑物租用合同,所收租金全额上缴县级国库。
(三)没收违法建筑物系违法当事人生产、生活之必需的,原违法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租赁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在没收建筑物处置过程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没收建筑物处置完毕后,接收单位应当将处置情况书面报送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依法没收建筑物处置工作的监督,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没收建筑物处置的财政、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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