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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5-541054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4-17 08:54:09
文号 贞府办发〔2025〕2号 是否有效
标题 (贞府办发〔2025〕2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贞丰县学校校外供餐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4-17 08: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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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

《贞丰县学校校外供餐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贞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贞丰县学校校外供餐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学校校外供餐工作,保障学生食品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学生餐营养指南》《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筑牢校园食品安全底线,保障广大师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切实维护学生利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供餐,是指中小学校通过从校外供餐企业订餐的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餐食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供餐企业,是指根据服务学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配送餐食的企业。

第四条  坚持自愿就餐原则。应当充分尊重学生就餐意愿,由学生家长自愿委托所在学校办理校外供餐相关事宜,不得强迫学生订餐。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县教育局牵头负责,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发改及农业农村等部门协同配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全面提升学校校外供餐的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

(一)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组织学校校外供餐工作,将学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纳入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全县校外供餐工作。

(二)县教育局。统筹管理学校校外供餐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协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与卫生健康部门合作开展营养健康教育和学生健康监测。联合相关部门完善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和供餐质量检查,确保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责任得到落实。

(三)县市场监管局。统筹指导校外供餐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校外供餐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校外供餐企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向县教育局通报校外供餐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相关信息;加强对校外供餐企业食品进货查验、加工制作、食品贮存、清洗消毒、分餐配送等环节进行指导,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四)县卫生健康局。统筹指导开展校园营养健康相关工作,对学校和校外供餐企业定期开展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培训、食源性疾病预防等;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五)县农业农村局。对校外供餐企业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向校外供餐企业供应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实现食材可追溯。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六条  学校是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负直接责任。学校应当建立由校领导、后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小组,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校外供餐的日常管理,督促校外供餐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校外供餐和食品安全工作,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校外供餐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学校应当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同时成立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与校外供餐企业根据供餐实际情况,及时优化调整供餐方案。

第九条  学校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校外供餐企业配送食品的接收和查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索取并留存供餐企业加盖公章的配送清单(出货单)。

(二)检查核对送餐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工作证件;检查盛装餐食(食品)的容器是否有封装标识,明确标注供餐企业信息、保存条件、加工时间和食用时限。

(三)检查配送车辆是否为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是否采取食品保温措施;检查配送车辆货箱的卫生状况和消毒记录。

(四)检查配送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感官性状是否正常;餐食温度、配送时间是否符合要求;配送食品是否与食谱一致。

(五)填写配送食品交接单,做好收餐查验记录。

第十条  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学校按要求对每餐配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做好对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销)样人、审核人等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加强就餐秩序管理。组织学生在规定地点按时就餐,教育引导学生文明用餐、安全用餐、节约用餐,杜绝浪费。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陪餐制度。学校应当制定陪餐方案,每餐均应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学生共同用餐,并做好陪餐记录。陪餐、用餐人员餐费应与学生餐费标准一致,同餐同价自行缴费。

第十三条  建立并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公开校外供餐企业名称、供餐合同、餐费标准、主副食的餐量、大宗食材原料来源、每周带量食谱、营养素供给量等基本信息。有条件的学校可安排教师和学生代表作为义务监督员,或设立家长开放日,对校外供餐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并落实校外供餐满意度测评制度。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供餐满意度测评,每次测评结果需报送县教育局。

第十五条  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宣传教育。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教育,教育引导学生不偏食、不挑食、不暴饮暴食,养成厉行节约、爱惜粮食的良好习惯,杜绝餐饮浪费行为。

第十六条  鼓励通过学生组织、值日生制度等形式,在校外供餐服务中参与餐后垃圾分类、餐具回收等实践活动,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劳动实践目的。

第四章  校外供餐企业职责

第十七条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与服务学校的合同约定进行经营活动,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定期向服务学校公开餐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及服务学校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八条  要充分认识为学生供餐的公益性特征,坚持公益性原则,讲求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应当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原料来源等信息主动提供给学校公示。

第二十条  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材料、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进行检验检测,建立自查整改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保留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二十一条  应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WS/T 554—2017)等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当地市场食材供应等情况,科学制定学生餐所需食物种类及日均数量指标,制定带量食谱并予以公示,确保膳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食品留样、食品配送过程,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采购台账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并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检疫合格证明材料、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中小学、托幼机构及养老机构高风险食品目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  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有资质的食品安全员和营养专业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卫生防疫培训与考核;同时加强厨师等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要每半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应向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每餐次食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配送清单的内容包括:供餐单位名称、食品名称、数量、食用时限、发货人以及备餐、分餐、送餐温度和时间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和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做好学生用餐满意度调查,对学校、师生、家长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改进。

第二十八条  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校外供餐企业要配备专用的食品留样柜,留样柜须在监控区域内设专人负责并上锁管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按品种按要求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留样存放,及时更换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  应当每日与学校确定就餐人员,按照就餐人员准备次日食材,按需采购、精准备货;根据学生就餐意见和厨余垃圾剩余情况,及时调整更换菜品种类和数量,改进配餐管理和烹制工艺,减少餐饮浪费。

第三十条  校外供餐企业入校工作人员应当听从学校安排,服从学校管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供餐应急预案。对因交通、卫生、天气等原因影响供餐的紧急情况,做好处置预案,确保按时供餐。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制定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发事故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原则上校外供餐企业应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功能。

第三十四条  校外供餐企业不得以劳务费、补助费、赞助费等形式向供餐学校管理人员及教师支付报酬。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施校外供餐的学校,学生餐费由家长线上缴费。餐费的收支信息及时推送给学校家委会知晓,实现收取到拨付全过程闭环监管。

第三十六条  校外供餐应按照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根据家长要求、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因物价水平波动或家长要求需对伙食费进行调整的,按照发放家长征求意见书,80%以上家长反馈意见—学校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研究,聘请第三方进行成本核算,启动调整伙食费程序—召开“餐标调整”专题会,发放伙食费调整意见书,家长同意比例达到80%以上—学校收集整理资料,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试运行,公布收支情况,家长无意见建议,按照调整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应将学生伙食费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结算,不得跨学期收费,结余部分及时退还学生。要及时向全校师生和家长公示、公开学生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内容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相关内容的修改和废止,由校外供餐学校和校外供餐企业提出,经县教育局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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