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贞府办发〔2026〕3号)贞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贞丰县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有奖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机关: | 贞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发文字号: | 贞府办发〔2026〕3号 | 成文日期: | 2026-03-05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6-03-10 |
| 废止日期: |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贞丰县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有奖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贞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5日
贞丰县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有奖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拓宽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来源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县行政区域内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举报和奖励。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对本县境内的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原则。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报案件的受理、核查、处理及奖励工作。
第四条 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49号)文件要求,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举报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举报下列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勘查开采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或勘查活动的(法律规定无需取得的除外);
(二)越界开采类: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矿种不符类: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范围(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工程名义盗采类: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生态修复、土地整理等名义非法采矿的;
(五)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类:未按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许可证失效后开采类: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依法注销或吊销后继续实施采矿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0859-6661256,提供违法地点、行为等基本信息;
(二)电子邮箱举报:zfxffdcjb@163.com,附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三)信函举报:邮寄信函至贞丰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注明“举报材料”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四)现场举报:直接到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举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线索。
第七条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或设定身份识别代码,用于日后核实举报内容和领取奖励。
第八条 举报内容应当尽可能详实准确,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乡镇、村、组、山头名称或坐标位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盗采矿种、人员、车辆、设备情况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时间点或时间段);现场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材料;其他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线索材料。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原则
第九条 根据举报线索的价值、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及案件查处情况,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提供线索。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责令停止、改正等非立案处理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立案处罚。举报对象明确,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刑事移送。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四)重大案件奖励。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奖励12000元;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15000元;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00元;
(五)特殊贡献奖励。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提供相关违法证据和协助案件办理的,可给予最高30000元奖励;涉及非法采出矿产品的,另给予处置矿产品价值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00元。
第十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原则。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自主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同一举报人举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一个举报事项涉及两种及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立案查处的,按照案件分别奖励举报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以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违法线索已经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先掌握的;
(三)违法事实或线索已经由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在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前举报的除外);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
(五)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程序的。
第四章 受理与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接到举报后,应按职责做好线索处置工作:
(一)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二)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移送、移交、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应当遵循以下时限要求:
(一)对直接受理的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举报人;
(二)情况复杂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和接受奖励等信息。
举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五章 奖励发放与领取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完毕结案后,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并告知举报人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以及领取奖励金的方式等。
第十六条 奖金发放方式。奖金一般采用非现金方式发放,举报人在接到奖励告知后30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卡账号、开户行等必要信息领取。
特殊情形的,可现场发放奖金,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财务部门共同监督现场发放奖金情况。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领取奖励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六章 保密与责任约束
第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妥善保管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有关案情及奖励情况;
(三)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举报内容及奖励情况等一切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举报,受理举报后不转送有核查处理权限人员,核查处理人员对举报内容不核实、处理、答复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五)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贞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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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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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匿名举报可不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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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匿名举报建议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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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匿名举报可不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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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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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地点 |
(详细到村、组、山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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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证采矿 |
□越界开采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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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时间 |
(具体时间或时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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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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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情况描述 |
(人员、设备、车辆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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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 |
□照片 |
□视频 □其他__________ |
填写说明:1. 举报人应保证举报内容真实可靠;2. 可附页补充说明;3. 举报材料提交后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存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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