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贞府办发〔2025〕19号)贞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 ||
| 发文机关: | 贞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领域: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 发文字号: | 贞府办发〔2025〕19号 | 成文日期: | 2025-12-09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5-12-09 |
| 废止日期: |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化解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24年12月31日前贞丰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未办理登记或登记存在瑕疵的土地或房屋。
二、处置类别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已实施建成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已实施的房改房、集资房;小城镇建设中处置的土地(房屋);城镇居民自建房。
(二)关于规划核实不完善影响登记的问题。未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出让、规划、登记等数据不一致导致不能竣工验收的。
(三)关于竣工手续不完善的问题。不能够补办竣工验收备案的;消防和人防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的。
(四)关于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的问题。建设主体灭失的;建设主体拒不配合的;已办理首次登记的。
(五)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已建成并出售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城镇住宅,购房群众本身无过错,因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难以办理登记,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已纳入任务台账全力化解。“小产权”等不得纳入。
三、处置措施及标准
按照《贞丰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认定处置意见表》处置。
四、其他
(一)房改房、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转让,需取得市场准入证或补缴土地收益金并缴纳相关税费后,方可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后,方可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房屋需完善规划核实、质量安全核实和消防安全核实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登记。
(二)同一开发主体因依法分期或分宗取得土地使用权,跨宗地建设需要合并宗地的,由开发主体提出合并宗地申请,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核,需合并的宗地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及土地使用期限一致的,可出具同意合并意见,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不一致的,按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在前的使用期限确定。多宗地的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等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宗地合并手续。
(三)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土地使用权仍登记为开发单位并处于抵押、查封状态,或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查封前已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购房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含按揭),法院在解除查封的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办理登记并按套注销对应房屋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同时函告抵押权人及时与抵押人沟通协商置换、补充新的足值抵押物。
(四)相关费用缴纳
1.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核缴;涉及建筑配套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核缴;涉及人防费由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依法核缴。
2.县税务部门根据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收取土地出让金并核缴相关税费,根据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核实意见》核缴建筑相关税费。
3.违法建筑需作依法处置后方可完善规划核实手续。
本通知有效期为3年,从印发之日起计,在实施过程中,若本通知有关内容与上级冲突,以上级的为准。
附件:贞丰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认定处置意见表
贞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
附件
贞丰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认定处置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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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历史遗留 问题 |
事项范围及具体类型 |
处置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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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01 |
用地手续 不完善 |
已实施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 |
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
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提供项目立项依据或其他证明材料,县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或核实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补办用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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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已实施的房改房、 集资房 |
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
由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提供项目立项依据或其他证明材料,县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或核实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补办用地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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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小城镇建设中处置的国有土地(房屋) |
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
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提交属地人民政府证明材料,县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或核实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补办用地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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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城镇居民自建房 |
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明确性质 |
由建设单位申请,能够提供通过出让取得土地相关材料的,登记机构按国有出让性质给予登记;无法提供的,按国有划拨性质给予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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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符合相关规定) |
由建设单位申请,县自然资源局通过权籍调查和核实,符合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的,县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或核实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补办国有划拨用地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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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房屋建设超划拨或出让红线用地 |
由建设单位申请,县自然资源局落实处罚措施后,按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或核实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补办用地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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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01 |
规划许可 不完善 |
未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的 |
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不具备补办条件的 |
非开发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或核实意见,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对不能整体开展竣工验收的,部分(单独楼栋)符合规划的,县自然资源局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单独楼栋)先行核实,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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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对不能整体开展竣工验收,部分(单独楼栋)符合规划的,县自然资源局对符合规划部分(单独楼栋)先行核实,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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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 |
存在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 超容积率等 |
非房地产开发的项目,总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未超过许可计容面积)误差≦3%范围内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后,按原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总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误差>3%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县自然资源局处罚后并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房屋质量核实意见后,按实际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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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出让、规划、登记等数据不一致导致不能竣工验收的 |
测绘成果显示 出让、规划、登记等数据不一致 |
由建设单位申请,县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或核实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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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01 |
竣工验收 手续不完善 |
不能补办竣工验收 备案 |
未取得竣工验 收备案结果 |
由建设单位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进行核实,出具符合要求认定意见可作为房屋符合工程建设和验收要求的替代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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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消防和人防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 |
应办理消防和人防手续的项目或个人 |
由建设单位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等部门补办消防、人防验收或备案等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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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01 |
申请主体 不清或缺失 |
建设主体灭失的 |
/ |
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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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建设主体拒不配合的 |
/ |
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组织代为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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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已办理首次登记的 |
/ |
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或分割登记与转移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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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01 |
房企欠缴 税费 |
符合自然资发〔2025〕135号文件处置范围,对纳入任务台账且符合下列情形的房屋,税务部门分类施策化解问题,支持购房群众缴纳契税后依法办证:因房企欠缴税款导致开票难的,保障其为已全额支付房款群众开具发票;对房开企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理;因房企注销、失联、被列为非正常户等无法开具发票的,核实情况后受理购房群众的契税申报;因纳税人遗失发票、完税凭证等税务资料导致无法办税的,为纳税人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 |
对于符合要求已纳入任务台账的,税务机关按照自然资发〔2025〕135号文件规定进行办理,支持购房群众缴纳契税后依法办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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