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国标、淳尚进、霍大模、韦兴彪、姜兴汉、夏祖萍、吴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规范商品房住宅区物业管理相关问题的提案》已收悉,感谢您们对我县城市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是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选聘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需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买房人说明,让买房人在买房前就知晓该小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
二是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商品房物业服务收费不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在选聘过程中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目前,黔西南州住建局已起草《黔西南州物业服务规范管理星级评定细则》,正在征求意见,其中细化了保安、保洁、绿化、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等具体物业服务内容,待《细则》正式实施后,可供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商定物业服务收费时参考使用。
三是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有关规定,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业主就可以向街道办事处和县住建局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能够及时了解收集业主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目前,我县商品住宅小区中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有10个,对加强小区管理和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履行服务合同发挥了积极作用,现正在积极推动3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贞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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