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艳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永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县医疗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因金桂苑二期10-1-1附1、2、3、4、5和10-2-1附1、2、3、4号商铺房屋产权单位为贵州金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贵州金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鉴于永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业务用房需求,同时推动我县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故建议由贵州金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以便固定资产划转和使用。
贞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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