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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用无人机登记备案及飞行监管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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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贞丰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与空域秩序,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报备登记管理,严密防范违法违规飞行,起草了《关于规范民用无人机登记备案及飞行监管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2026年4月17日-2026年4月27日。希望公众在了解有关情况后通过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4月17日至2026年4月27日

地址:贵州省贞丰县文笔路238号贞丰县公安局无人机治安管控与警用航空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董天宇,电话:15117304210,邮箱2254611433@qq.com

附件:关于规范民用无人机登记备案及飞行监管的通告


关于规范民用无人机登记备案及飞行监管的通告

全县民用无人机持有人及使用单位:

为规范贞丰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与空域秩序,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报备登记管理,严密防范违法违规飞行,现就贞丰县辖区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实名登记报备及使用管理通告如下:

一、登记时间

(一)本通告发布前已持有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即日起对所持有的无人机进行信息登记;

(二)本通告发布后新购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按规定完成信息登记。

(三)组织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前登记报备,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还应当在公安机关登记报备,登记内容包括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操控人员信息以及有关资质证书、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型、数量、主要性能指标和登记管理信息等其他和飞行安全有关的必要信息。

二、登记地点

(一)线上登记。

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登记信息

(二)线下登记。

贞丰县公安局无人机治安管控与警用航空管理办公室

三、登记对象范围

本辖区居民、单位持有和使用的,且从事非军事、警用和海关等公务飞行的民用无人航空器。

四、登记方式内容

(一)民航局实名注册:所有无人机必须注册,电脑登录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https://uom.caac.gov.cn)或手机应用市场下载 “UOM ”APP,按提示完成注册,将登记生成的二维码粘贴在机身外观可见处。

(二)公安备案

1.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持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合格证的也要登记)。

2.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单位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公司、单位使用无人机要建立管理制度,明确操作人员责任,对飞行安全监管负责。

3.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品牌、型号、序列号、机身颜色、购买日期、用途等,同时需留存无人驾驶航空器机身照片(能清晰显示无人驾驶航空器品牌、型号、序列号等标识)。

4.同步开展无人机线上实名登记及公安备案。公安线上备案工作通过扫码进入微信小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小程序)进行办理。按照无人机实名登记要求、公安备案流程,主动完成登记备案。

“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飞行活动登记报备

五、飞行管控空域

以下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飞行无人机。

(一)管制空域:真高120 米以上的空域;空中禁区、限制区及周边;军用超低空飞行区域。

(二)核心要害区域周边:党政机关、军事禁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附近;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周边。

(三)重要设施及敏感区域周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高铁站、高速公路、铁路沿线、水库、饮用水源地周边;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站、雷达站等需要保护电磁环境的设施附近。

(四)人员密集及特殊保护区域:学校、医院、商场、车站、集市等人多的地方;革命纪念地、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大型活动现场、景点核心区。

(五)国境及临时管控区域:国界线、边境线我方一侧;重大会议、赛事、节庆活动期间或应急处置时划定的临时管控空域。

飞行申请: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https://uas.caac.gov.cn)或者手机“UOM”APP,经批准通过后方可飞行;经营性飞行、超视距飞行的,操控员要取得CAAC相应执照,还需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险,飞行时随身携带飞行执照等相关证件。

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无人机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其他涉密场所;

(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

(三)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其他物品;

(五)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个人财产安全;

(六)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侵犯他人隐私等人身权益;

(七)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

(八)在禁飞区域、限飞区域或临时管控期间,拒不听从公安机关或现场工作人员劝阻、强行飞行;

(九)擅自破解、改装无人机安全限制功能(如解除电子围栏、违规解除限高限远等);

(十)操控无人机追逐、拦截他人,或以抛洒物品、制造噪声等方式故意滋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61号,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实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无人机飞行活动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61号,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依法处罚。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规飞行行为时,有权扣押涉案无人机、地面站、遥控设备及存储介质。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时,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设备及数据,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关于阻碍执行职务的相关规定)。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号,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92.201条(b)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照本章规定进行实名登记。

八、监督举报

请广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信息登记工作,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原信息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登记备案和报批手续并确保飞行合法、安全。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反无人机飞行管理规定的行为,共同维护空中安全与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859—6660110

特此通告。              

贞丰县公安局

2026年3月11日

贞丰县公安局各派出所联系电话

珉谷派出所(08596610773)

龙场派出所(08596762007)

者相派出所(08596732033)

白层派出所(08596872026)

鲁贡派出所(08596812004)

沙坪派出所(08596820004)

小屯派出所(08596770544)

平街派出所(08596855024)

挽澜派出所(08596665004)

长田派出所(08596850327)

北盘江派出所(08596842719)

鲁容派出所(08596872052)

连环派出所(085966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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