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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贞丰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服务经办能力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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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贞丰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服务经办能力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大群众: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水平,现将《贞丰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服务经办能力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单位:贞丰县民政局

征求时间: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1日

意见反馈:邮箱 353505578@qq.com

联系人:韦国骁

电话:0859-6611007



                    贞丰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服务经办能力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21〕6号)、《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3号)、《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党办发〔2021〕16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一步加强贞丰县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提升社会救助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发挥好社会救助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州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要求,全面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水平,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众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确保救助对象认定精准,救助资金发放准确,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贞丰县人民政府,贞丰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按照《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3号)要求,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服务内容

根据《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3号)和《贵州省民政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定,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办救助机构监管的辅助性工作,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服务对象的排查、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调查、自理能力认定、定期探访、政策宣传、数据统计分析、业务培训、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购买方式

由县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定承接主体时,以满足社会救助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以简单“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

(四)购买程序

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价格,以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购买项目类别及服务需求

按照《贵州省民政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定,根据辖区内的民政工作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类别(A类)及服务需求如下:

1.向全县17个乡镇(街道)救助对象开展排查、自理能力认定、定期探访、政策宣传、数据统计分析及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等服务项目(A0104、A0105)共17名。

2.县社会救助中心负责办理申请救助受理、绩效评价、政策宣传等辅助性工作;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等服务项目(A0103、A0104、A0105),流浪乞讨对象信息收集核查、护送返家、生活照料、调查评估等项目(A0103、A0104、A0105、A0106)共2名。

(六)资金概算及资金来源

1.资金概算。

(1)服务费:7.42万元/年。其中,人员劳务费支出:1800元/人/年预算;培训支出:4万元/年预算。

(2)运行经费(管理费):86.64万元/年(按3800元/人/月含五险)进行购买服务。

2.资金来源。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21〕6号)文件中“各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和《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党办发〔2021〕16号)文件中“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等专项经费中列支”规定,贞丰县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等情况,从中央、省、州下达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3.购买计划:2024年拟购买服务6人,2025年以后每年按2人进行购买服务,直至完成总任务数19人为止。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是对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重大创新,是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供给、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将国家、省、州和县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强化联动,压实责任。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财政、人社和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全力做好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县民政局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各乡镇(街道)和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落实到位。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具体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的业务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的业务培训。县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县委编办、县人社部门要加强服务能力指导和职能转变。

(三)过程跟踪,动态管理。建立由县民政局牵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社会救助对象参与的综合性评价小组,每半年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的服务成效、日常管理、社会影响等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对综合评估合格等次以上的继续留用,不合格的不再续聘,并作为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四)严格监督,强化绩效。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单位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工作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体系,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要主动接受县民政局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走访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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