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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2025年8月4日 |
公示单位:贞丰县能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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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处罚事项 |
处罚决 定时间 |
处罚 类别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 金额(元)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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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黔西南州鑫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煤矿提供虚假资料:煤矿提供的《架空乘人装置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显示2025年7月1日赵大燕检查重锤保护正常,该保护需入井检查,通过查询人员定位及监控视频显示该时间段赵大燕未入井。 |
2025年 8月1日 |
警告、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二十一条 |
黔(贞)煤安罚〔2025〕8号 |
20000.00 |
贞丰县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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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国荣(黔西南州鑫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贞丰县挽澜镇新鸿发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 |
煤矿提供虚假资料:煤矿提供的《架空乘人装置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显示2025年7月1日赵大燕检查重锤保护正常,该保护需入井检查,通过查询人员定位及监控视频显示该时间段赵大燕未入井。 |
2025年 8月1日 |
警告、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二十一条 |
黔(贞)煤安罚〔2025〕8-1号 |
5500.00 |
贞丰县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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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黔西南州鑫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总回风巷6#永久性密闭墙封闭不良,墙体存在漏风有瓦斯溢出异常情况,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2025年7月2日检查时,总回风巷6#永久性密闭墙封闭不良,顶部漏风有瓦斯溢出(现场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测,瓦斯浓度高达0.75%)。 |
2025年 8月1日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二十一条 |
黔(贞)煤安罚〔2025〕8号 |
25000.00 |
贞丰县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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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黔西南州鑫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1K307切眼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驱动滚筒处未设警示牌。 |
2025年 8月1日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二十一条 |
黔(贞)煤安罚〔2025〕8号 |
25000.00 |
贞丰县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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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黔西南州鑫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1K307运输巷未按照《贞丰县新鸿发煤矿1K307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每隔300m安设一组自动隔爆装置(检查时,该巷道已掘1175m,现场仅安设2组自动隔爆装置)。 |
2025年 8月1日 |
警告、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二十一条 |
黔(贞)煤安罚〔2025〕8号 |
20000.00 |
贞丰县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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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朱国祥(黔西南州鑫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贞丰县挽澜镇新鸿发煤矿通防副总工程师) |
1K307运输巷未按照《贞丰县新鸿发煤矿1K307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每隔300m安设一组自动隔爆装置(检查时,该巷道已掘1175m,现场仅安设2组自动隔爆装置)。 |
2025年 8月1日 |
警告、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二十一条 |
黔(贞)煤安罚〔2025〕8-2号 |
5500.00 |
贞丰县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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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黔西南州鑫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2025年7月4日检查时,矿灯管理员刘正琴违反煤矿制定的《矿灯、自救器管理制度》将电线破损的矿灯(本安型)发放给职工江显启带入井。 |
2025年 8月1日 |
警告、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二十一条 |
黔(贞)煤安罚〔2025〕8号 |
20000.00 |
贞丰县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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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刘正琴(黔西南州鑫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贞丰县挽澜镇新鸿发煤矿矿灯管理员) |
2025年7月4日检查时,矿灯管理员刘正琴违反煤矿制定的《矿灯、自救器管理制度》将电线破损的矿灯(本安型)发放给职工江显启带入井。 |
2025年 8月1日 |
警告、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二十一条 |
黔(贞)煤安罚〔2025〕8-3号 |
5500.00 |
贞丰县能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