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能源局基本信息

贞丰县能源局基本信息

发布时间: 2025-03-06 17:24 字体:[]

一、部门名称:贞丰县能源局

二、主要负责人:文朝明

三、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四、联系方式

(1)办公地点:贞丰县永丰街道金融公园20栋9楼

(2)办公电话:0859-6610966

(3)通信地址:贞丰县永丰街道金融公园20栋9楼

(4)邮政编码:562200

五、内设机构

综合股(电力和经济运行股、煤炭管理股、科技装备股、油气及新能源股、能源安全监督管理股)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督查、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目标绩效、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党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承担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等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离退休干部和干部教育等工作;承担财务工作;承担能源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出国(境)工作。研究能源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起草有关贯彻国家能源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意见和办法;解释、整理和收集汇编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拟定能源产业政策;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法律顾问相关工作;承担建议提案、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放管服”工作等相关工作。协调解决能源经济和能源市场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承担煤、电、油、气、运等要素平衡和协调工作;承担煤炭生产运输协调、保证重点行业、企业用煤需求;承担工业用煤协调和紧急调运工作;承担年度用电计划编制工作;指导协调电力运行调度,协调处理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成品油的运行调度;综合协调应急状态下能源的供应保障工作,参与能源要素保障的应急调度。承担电力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电力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行业改造升级、生产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及上报电力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参与电力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开展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拟定煤炭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矿产资源、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法律、法规。负责生产矿井煤炭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负责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负责全县煤炭企业生产秩序的整顿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煤炭行业技术改造和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拟订能源行业科技装备和节能减排相关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承担煤矿机械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工作;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及上报煤炭投资项目;按规定承担煤炭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煤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承担石油、天然气等行业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及上报油气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参与油气管道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油气管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油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新能源和能源的供应保障工作,参与能源要素保障的应急调度。承担电力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电力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行业改造升级、生产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及上报电力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参与电力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开展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拟定煤炭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矿产资源、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法律、法规。负责生产矿井煤炭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负责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负责全县煤炭企业生产秩序的整顿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煤炭行业技术改造和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拟订能源行业科技装备和节能减排相关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承担煤矿机械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工作;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及上报煤炭投资项目;按规定承担煤炭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煤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承担石油、天然气等行业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及上报油气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参与油气管道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油气管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油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拟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改造、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或上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按规定承担核电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拟定贯彻落实能源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承担信访、维稳等工作;承担能源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组织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标准化工作;承担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按规定承担煤矿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培训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指导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核电等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能源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检查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参与能源行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