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州、县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县应急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工作的事项,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第三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信息公开指南
(二)信息公开制度
(三)信息公开年报
(四)机构人事(包括机构主要职能、内设机构、机构领导及分工)
(五)政策文件(包括部门文件、政策解读)
(六)工作重点(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救援救灾的监督检查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实施流程: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局各股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条 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