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事项清单目录(2026年版)

贞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事项清单目录(2026年版)

发布时间: 2026-08-12 16:31 字体:[小中大]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事项依据 实施层级 承办机构 是否涉企
1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21号)
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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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21号)
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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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
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74号)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第88项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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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政府令174号) 附件2第2项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21号)附件1第1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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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四、七条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21号)
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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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从事职业中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七十条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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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2.《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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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县人社局 县就业局 是
9 行政处罚 对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等业务行为的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三条 县人社局 县就业局、人力资源发展中心 是
1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14条规定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四、六十七条  县人社局 县就业局 是
11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县人社局 县就业局 是
12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行为的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人社局 县就业局、人力资源发展中心 是
13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三条 县人社局 县就业局 是
14 行政处罚 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七十四条 县人社局 县就业局 是
1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五条 县人社局 县就业局 是
1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1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1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 县人社局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是
19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2.《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3.《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1月1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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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政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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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处罚 对劳动合同解除后,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按照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不按照规定提供定期书面审查材料,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县人社局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是
2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23 行政处罚 对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3.《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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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处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是
25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三十二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2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女职工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或不保障其享受产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七、九、十三条
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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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十四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28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第三十五条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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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逾期不改正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3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行为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31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行为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3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八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33 行政处罚 对《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02年5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四、二十八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34 行政处罚 对《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3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八十四条 县人社局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是
36 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3.《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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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县人社局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是
38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县人社局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是
3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十九、六十三条 县人社局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是
40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罚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十一条 县人社局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是
41 行政处罚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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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县人社局 县就业局 是
4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县人社局 县就业局 是
4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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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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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的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县人社局 县就业局 是
47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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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社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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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社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 县人社局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是
50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社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 县人社局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是
5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县人社局 县就业局 是
52 行政处罚 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县人社局 县就业局 是
53 行政处罚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县人社局 县就业局 是
54 行政处罚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县人社局 县就业局 是
55 行政处罚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15年人社部令第24号)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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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15年人社部令第24号)第五十二条 县人社局 县就业局 是
57 行政处罚 对参保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劳社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 县人社局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是
58 行政处罚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九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县就业局、人力资源发展中心 是
59 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有关规定的处罚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第三十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60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根据2017年1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6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县人社局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是
6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县人社局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是
6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四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6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五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6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六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6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七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67 行政强制 在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县人社局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是
68 行政强制 对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加收滞纳金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 县人社局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是
69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70 行政检查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县人社局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是
71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72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五条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73 行政检查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人社局 县就业局、人力资源发展中心 是
74 行政奖励 对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九条第三款 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股 是
75 行政奖励 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黔人社通〔2022〕179号)第二条 县人社局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