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贞丰县上盛石材厂行政处理(处罚)的公示

贞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贞丰县上盛石材厂行政处理(处罚)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4-17 11:33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贞丰县上盛石材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662965207L投资人:刘超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永丰街道办必克村坡脚组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文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贞人社监字〔2026〕第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贞人社监罚字〔2026〕第1

违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违法事实:2025年7月17日,我局接到贞丰县上盛石材厂拖欠伍某、伍某红、艾某3人工资问题线索后,于7月18日立案查处。经调查,贞丰县上盛石材厂存在拖欠伍某、伍某红、艾某3人2024年4月至2024年7月劳动报酬20647元的违法行为。8月18日,贞丰县上盛石材厂向我局报送《关于贞丰县上盛石材厂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并承诺在2025年12月前将伍某、伍某红、艾某3人工资20647元支付。期限过后,仍未支付。12月30日,我局对贞丰县上盛石材厂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贞丰县上盛石材厂于2026年1月15日前支付伍某、伍某红、艾某3人工资20647元。2026年1月23日,贞丰县上盛石材厂支付了2000元,剩余18647元未支付。2月3日,贞丰县上盛石材厂向我局报送《情况说明暨承诺书》,表示由于经营困难及资金周转困难等因素,暂时无力支付工资,并再次承诺在3月28日前将伍某、伍某红、艾某3人工资全部付清。期限过后,仍未支付。4月1日,我局对贞丰县上盛石材厂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贞丰县上盛石材厂可于五日内申请陈述和申辩。期限过后,贞丰县上盛石材厂未申请陈述和申辩。贞丰县上盛石材厂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经会议研究讨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理处罚,决定对贞丰县上盛石材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类别:清偿劳动报酬

处理内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贞丰县上盛石材厂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处理金额:清偿伍某、伍某红、艾某3名劳动者劳动报酬20647元(扣减已支付的2000元,剩余18647元)

处理决定日期:2026年4月13日

处理机关:贞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理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5009616426T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贞丰县上盛石材厂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贰万元整(¥2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4月13日

处罚机关:贞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5009616426T

备注: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贞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不得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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