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贞府办发〔2024〕2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贞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关于《贞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政策解读

1.编织《贞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依据有哪些?
答:为贯彻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许可管理政务服务水平,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提高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基本满足社会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州烟专〔202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精神修订《贞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的是什么?
答: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市场主体准入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的依据文件,在烟草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以前已经印发有《贞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为什么现在要重新修订?
答:原2020年12月14日发布实施的《贞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贞府办发〔2020〕22号),因烟草行业内上位法修改,行业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等变化较多,导致其不能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部分条款存在违反上位法规定、用语表述不规范等问题。根据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遵循烟草行业“总量控制、稍紧平衡、增速合理、贵在持续”的调控方针,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取消不合理的准入条件,优化合理布局,因此,需要修订《贞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4.修订的过程涉及哪些程序?
答:首先,由贞丰县烟草专卖局拟定了《贞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意见征求稿)》,于2023年8月31日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于2023年12月21日组织召开《贞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并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核、合法性审核等法定程序后形成最终草案。该草案2024年1月5日通过贞丰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议,2024年1月7日通过贞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贞丰县烟草专卖局依据会议讨论意见及司法部门的意见,结合贞丰县实际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定稿。

5.《贞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贞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采用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是指以县级局为规划主体,将辖区按照最小市场单元进行细致划分,科学测算最小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根据不同区域的特殊性,采取禁入、距离控制、总量控制以及总量控制与距离控制结合的模式,科学合理配置零售点。
本《规定》共五章三十七条,各章依次为总则、基本原则、规划标准、办理公开、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有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布局方式。适用范围:适用于贞丰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
第二章“基本原则”共两条,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章“规划标准”共十九条,主要包括核定辖区年度零售许可合理数量:结合贞丰县卷烟消费需求、零售户收益、零售市场布局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该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布局模式: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使用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设置,以总量控制为主,距离控制为辅相结合的综合模式进行规划。布局禁入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经营模式、特殊区域等四个方面设定禁止准入的情形。放宽准入条件:为体现烟草行业“报效国家、回报社会”的行业使命以及“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制定残疾人、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照顾的群体放宽准入条件规定。
第四章“办理公开”,共四条,主要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数量上限的调整、调整时间以及批次周期的公示载体、时间规定。
第五章“附则”,共七条,主要包括对有关专业术语的解释描述以及本《规定》的实施生效时间。
6.贞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标准有哪些?
答:为统一、规范距离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贞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制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如下:
(一)距离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
(二)距离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
(三)基本测量方法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直线距离测量(如图3所示)。
(图3)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6.以中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7.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8.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距离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9.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0.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6)
11.划有双白实线、单白实线且设有斑马线、过街设施的道路,可参照单、双黄实线执行测量。
12.设有斑马线或过街设施的道路测量(单黄线)(如图7所示)。
(图7)
13.设有斑马线或过街设施的道路测量(双黄线)(如图8所示)。
(图8)
14.无斑马线、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测量(如图9所示)。
(图9)
15.有斑马线、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测量(如图10所示)。
(图10)
16.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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