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发改价格〔2016〕1号
关于调整贞丰县城市供水价格收费标准的
通 知
贞丰县水务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贞丰县县城供水价格的请示》(贞水司请字[2016]06号)收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贵州省定价目录》《贵州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局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相关程序,依法组织召开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收费标准的听证会,根据听证召开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本我县城区实际情况,按照听证内容形成听证报告,报请贞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批,决定调整贞丰县城市供水价格收费标准,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调整如下:
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阶梯式水价,阶梯式水价设置级数为三级,各级水价比价关系按1:1.5:3执行;
阶梯式水价水量基数原则上按3人确定户均用水量。居民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按户均用水量计算水量基数;超过3人的家庭(包括集体宿舍、出租屋用户),经向贞丰县水务总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申报手续后,可按实际居住人口数核定其各级水量基数(72吨/年·人)。
(1)居民生活用水现行价格为2.30元/吨(不含污水处理费),拟按下表调整:
类 别 | 水价(元/吨) | 每户年用水量 | 调整幅度 | 单位调价额(元/吨) |
第一级水量水价 | 3.00 | 216吨以内(含216吨) | 30% | 0.7 |
第二级水量水价 | 4.50 | 216吨-324吨(含324吨) | ||
第三级水量水价 | 9.00 | 大于324吨 |
(2)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4.00元/吨;
(3)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4.50元/吨;
(4)环卫、绿化等市政和消防等公共用水要实行计量计价制度,按3.00元∕吨计收。
(5)源水居民生产用水按1.60元/吨,非居民生产用水按2.00元/吨。
(6)执行周期。按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未超出第一级水量的部分年度内可跨月结转计算,保证居民用水户第一级水量的充分使用。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加价幅度: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三级。超定额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超定额20%-50%(含5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5倍计收。
(2)用水量的核定。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的用水量严格按照《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规定的行业用水标准执行,由县供水公司按照用水户所属行业类别、运营规模,按年核定其计划用水量,并报县发展改革局备案。
(3)计费方式。非居民用水户按月抄表并结算水费,当累计水量达到年度计划用水量后,开始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三、对低收入人群的优惠措施
为保证低收入家庭(五保户、特困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按照《贞丰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每户每月核定用水量5吨,每吨按2.30元计收,每月超过5吨的,超量部分3.00元/吨收取。
四、相关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采取措施推进企业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供水服务优质高效:一是深挖企业节能降耗,强化成本自我约束,切实加快城市供水管网升级改造,降低产销差率;二是加强供水经营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增设服务网点,积极拓展消费交纳方式,方便群众;三是规范抄表行为,杜绝估表现象,提高抄表的准确率;四是切实落实好对低收入人群的优惠措施。
(二)加强水价和水费收入管理
水务总公司要在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水价、代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依据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
实施阶梯式水价制度超过基本水价的水费收入应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必须专项用于当地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和利用,并定期接受价格、供水和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宣传舆论引导
要深入宣传水价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引导各方面认识实施阶梯水价制度和调整水价对满足基本用水需求、促进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对低收入群体的水价优惠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顺利推进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价格从2017年1月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执行中是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积极地做好解释,并及时地向我局报告。
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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