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500-8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二、义务教育 1.全部免除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2.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其中,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4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8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 1.免学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标准为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对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1500元/生.年、二档2000元/生.年、三档2500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校内资助。提取学校事业收入的3%-5%用于学生资助。
四、中职学校 1.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2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2000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国家奖学金。从2019年开始实施,奖励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
五、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阶段 1.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5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3800元/生.年、二档3300元/生.年、三档2800元/生.年。 4.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不超过8000元/生.年,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确定。 6.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不超过8000元/生.年。 7.大学生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向就读贵州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本科3000元/生、专科(高职)2000元/生。 8.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乡镇单位就业或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不超过6000元/生.年。 9.校内资助。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学生资助。
六、普通高校研究生阶段 1.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标准为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 3.学业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品学兼优在校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生.年、硕士生8000元/生.年。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发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不超过12000元/生.年。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确定。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不超过12000元/生.年。 6.省属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与本专科相同。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①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500-1000元,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直到14周岁。②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③农村计生“两户”中,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②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者计划生育二女绝育户,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缴费补贴,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③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④免缴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 50%。⑤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⑥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⑦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①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年特别扶助金不低于2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②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①在危房改造上给予优先优惠。②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③对夫妻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试,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以上享受政策有一定限定条件,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1.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艾滋病人、艾滋病机会感染者、重度精神病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人员。
2.医疗救助内容:①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②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③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
1.临时救助对象:(1)主要指因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为生活必需支出突然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遇到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申请审批程序: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员会受理并如实登记。数额较小的由乡镇(街道)审批,数额较大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2014年起全省统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省级I类医疗机构(指省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起付线为800元,800元<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省级II医疗机构(指省级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1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
2.2014年起,农村儿童两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型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4种重大疾病新农合提高报销比例达80% (终末期肾病血透为90%)。
1.农作物良种补贴:棉花每亩补贴15元,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每亩补贴10元。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准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2.种粮直补:按1.05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3.综合直补:按35.51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1.生猪良种补贴政策: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补助20元,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贴40元。补贴方式为财政资金补贴给良种猪精液提供单位,供精单位按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2.母猪饲养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2元,保险期限1年。
一、天然林保护工程惠民政策
1.森林资源管护: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的国有林和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国有林每亩每年补助10元(2017年起),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每亩每年补助3元。国有林的管护由行使国有林管理职能的单位落实护林人员进行管护,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的管护由县林业局统一落实护林人员进行管护,管护人员报酬根据管护面积和难易程度由各县确定。
2.公益林建设: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实行补助政策,2016年起,人工造林每亩补助500元,封山育林每亩补助100元,按年度计划安排到县级实施单位,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3.国有中幼林抚育: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国有中幼林森林抚育实行补助政策,每亩补助120元,按年度计划安排到县级实施单位。由行使国有林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实施。
4.国有林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国有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等实施单位2008年底在册的国有职工(不含2000年以后新进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以我省2008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计算,按30%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为20%、6%、2%、1%、1%。按人数分配到县级实施单位。
5.珠江流域国有天然商品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2016年每亩每年8元,2017年每亩每年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给予停伐补助,每亩每年15元。
二、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一)上一轮退耕还林
1.原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39元/亩(毕节市242元/亩)。
2.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34元/亩(毕节137元/亩)。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退耕还林种苗费补助每亩400元;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其中:第一年补助500元,第三年补助300元,第五年补助400元。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按省、市(州)、县(市、区)4:3:3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四、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万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劳务补贴(每月800元)和管护绩效补贴(每年400元)。
1.补贴种类:对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等12大类42小类145个品目和我省自选的11个品目进行补贴。其中对水稻插秧机、茶叶机械实行优先补贴。
2.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委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确定。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3.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4.补贴数量:同一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统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
1.低保对象:持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农村低保。
2.评定方式: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乡(镇)、村组织人员向乡(镇)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或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3.低保待遇: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
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1.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2.援助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
3.援助流程: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身份证明、申请表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15至2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93元,部分市县有所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1.改造对象:全省2008年和2013年农村危房摸底统计在册的各类一、二、三级危房。
2.补助标准:五保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2.23 万元、0.85万元、0.7万元;低保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 助分别为2.23万元、0.7万元、0.65万元;困难户一、二、三级危房, 户均补助分别为1.23万元、0.7万元、0.65万元;一般户一、二、三 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0.83万元、0.7万元、0.65万元。
1.保障对象: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包 括新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在城市有稳定收入并居住一定年限 的外来务工人员等。进城农村独生子女户、进城农村二女绝育户、老 年人、优抚对象、鳏寡孤独、残疾人、原国民党退伍人员、见义勇为 等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保障。
2.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售)、租赁补贴。
3.保障标准:实物配租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租 赁补贴根据属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发放。
4.申请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到工作所在市(州)、 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社区)或在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 请。
一:门诊待遇保障
(一)普通门诊 1.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90%; (2)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级别民营医疗机构等)及未定级医疗机构85%; (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人民医院、县级中医院、同级别民营医疗机构等)60%。 2.年支付限额:2024年1月1日起提高为500元。
(二)产前检查 1.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级别民营医疗机构等)及未定级医疗机构85%;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人民医院、县级中医院、同级别民营医疗机构等)60%; (3)门诊产检待遇保障拓展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叠加待遇支付比例为50%。 2.支付限额:6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合并保障。
(三)城乡“两病” 1.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保障条件的人员,在门诊用药纳入保障的基础上,将“两病”有关的门诊检查、检验等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2.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级别民营医疗机构等)及未定级医疗机构90%;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人民医院、县级中医院、同级别民营医疗机构等)80%;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州级人民医院、州级中医院等)70%; 3.年支付限额:高血压800元,糖尿病1200元,两病合并2000元。
(四)慢特病门诊 慢特病门诊病种范围、慢特病认定和支付政策按全省统一政策及相关要求执行。 慢特病门诊实行分类保障,共44个病种,分为省内门诊慢特病和州内门诊慢特病,其中,省内门诊慢性病19种,省内门诊特殊疾病13种,州内门诊慢性病12种。 省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150元,在定点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0%。 省内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标准(血友病除外),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同州内住院报销比例;精神类疾病(含六类亚型),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区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支付比例为80%,取消乙类长效针剂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特殊病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详细情况请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州内门诊慢性病除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起付标准不变,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区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支付比例为90%。其余11个病种,起付标准为150元,在定点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0%。年支付限额为居民医保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二:住院待遇保障
(一)普通住院 参保人员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第一次全额计算起付标准,第二次及以后减半计算起付标准。 2.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定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 3.年支付限额:30万元(不含大病保险)。
(二)大病保险 1.参保人员住院、慢性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的部分(含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先行自付费用),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 一档3000—50000元(不含)支付比例为60%; 二档50000—100000元(不含)支付比例为70%; 三档100000元以上支付比例为80%; 2.年支付限额:50万元。
三:异地就医待遇保障
(一)普通门诊 城乡居民普通门诊跨省结算暂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跨省异地就医慢特病门诊及特药门诊等医疗费用按全省统一政策及相关要求执行。
(二)住院待遇 1.临时省内异地住院 (1)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2)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 2.临时跨省异地住院 (1)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急诊抢救人员参照经备案待遇执行。 (2)未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一:门诊待遇保障
(一)普通门诊 1.年度起付标准为150元。 2.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5%,退休人员80%;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退休人员75%;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退休人员70%。 3.日支付限额: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4.年度支付限额:2000元。
(二)慢特病门诊 慢特病门诊病种范围、慢特病认定和支付政策按全省统一政策及相关要求执行。 慢特病门诊实行分类保障,共43个病种,分为省内门诊慢特病和州内门诊慢特病,其中,省内门诊慢性病19种,省内门诊特殊疾病13种,州内门诊慢性病11种。 省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150元,在定点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5%、92%、89%。 省内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同州内住院报销比例;精神类疾病(含六类亚型),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区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支付比例为85%,取消乙类长效针剂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特殊病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详细情况请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州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150元,在定点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5%、92%、89%。年支付限额为职工医保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二:住院待遇保障
(一)普通住院待遇 1.年度起付标准: (1)省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元;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4)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2.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省内定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2%,三级医疗机构89%。 3.年支付限额:5万元。
(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1.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为95%。 2.年支付限额:60万元。
三:异地就医待遇保障
(一)普通门诊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跨省异地就医,需先备案到就医地所在统筹地区,不需备案到定点医疗机构。在就医地已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跨省异地就医慢特病门诊及特药门诊等医疗费用按全省统一政策及相关要求执行。
(二)异地就医待遇保障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住院支付标准:已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住院的无需取消备案,待遇政策不变;备案有效期内符合临时外出就医规定的,执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待遇政策。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支付标准:已备案的参保人员在省外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800元,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82%、80%;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标准执行本地同等待遇政策,急诊抢救视同已备案。 未备案的参保人员在省外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800元、1000元,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72%、70%;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 标准同上。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住院的无需取消备案,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